(2015)前民初字第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孙学智与被告张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 于 原 告 孙 学 智 与 被 告 张 岩 伟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064号原告:孙学智,被告:张岩伟,。原告孙学智与被告张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学智诉称,2013年10月17日,张岩伟在原告处借款xx万元,约定2013年12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张岩伟未按约定还款。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万元整。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学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