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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774号原告邱某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身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刘某,女,29岁,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范泓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