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桑吉登子减刑裁���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吉登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3号罪犯桑吉登子,男性,1980年1月30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县人,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1)甘中刑一初字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吉登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折价8000元。被告上诉,经四川省高级���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10)雅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以(2012)雅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经本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6日至。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桑吉登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桑吉登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桑吉登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吉登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