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闫俊宇与李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宇,李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18号原告闫俊宇,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淑明,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纪强,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俊宇与被告李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俊宇以与被告李纪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宇撤回对被告李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春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