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秧民与龚福根、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秧民,龚福根,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88号原告周秧民。委托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建平。被告龚福根。被告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光华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龚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秧民诉被告龚福根、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周秧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秧民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周秧民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晋佳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