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秧民与龚福根、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秧民,龚福根,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88号原告周秧民。委托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建平。被告龚福根。被告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光华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龚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秧民诉被告龚福根、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周秧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秧民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周秧民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晋佳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