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陆正其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正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169号罪犯陆正其,男,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扬刑二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正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陆正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苏刑二终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上诉人陆正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0年3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5202号、第77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正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陆正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陆正其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六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正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正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