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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曹桂敏马建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50号原告:曹某某,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委托代理人:邢桂梅,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北四家子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