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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9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姚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宋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500元,2015年10月25日前付清。”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