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9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姚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宋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500元,2015年10月25日前付清。”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