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张泽云、雍广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张泽云,雍广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56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胡卫平,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春源,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云。被告雍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诉被告张泽云、雍广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惠玲审 判 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雪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