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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张泽云、雍广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张泽云,雍广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56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胡卫平,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春源,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云。被告雍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诉被告张泽云、雍广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惠玲审 判 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雪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