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夏志新申请执行XX保、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新,XX保,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夏志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保,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亚男,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木云,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保在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已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XX保工程款79567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主要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