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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60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钱建学,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