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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何家顺与申泽平、卢正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顺,申泽平,卢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何家顺,市民。被执行人申泽平,农民。被执行人卢正梅,市民。本院在执行何家顺与申泽平、卢正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泽平、卢正梅均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