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何家顺与申泽平、卢正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顺,申泽平,卢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何家顺,市民。被执行人申泽平,农民。被执行人卢正梅,市民。本院在执行何家顺与申泽平、卢正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泽平、卢正梅均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