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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方旭、冯明硕与孟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冯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728号原告方某。原告冯某。上述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秦宇,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冯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冯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某名下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方某、冯某提供方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华脉新村6A-××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方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义堂路8号国瑞园B9-3-2801号房产(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某名下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方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华脉新村6A-××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三、查封原告方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义堂路8号国瑞园B9-3-2801号房产(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