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玉标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国景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玉标,合肥市国景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戴玉标,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合肥市国景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写字楼22层03室。法定代表人陈文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文清。戴玉标与合肥市国景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景公司)、陈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国景公司欠原告戴玉标截止2014年7月10日的借款本金为3202705元,此款被告国景公司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5月止每月的1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027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同上)于2016年6月10日前还清(利随本清);二、如被告国景公司不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戴玉标有权申请执行未到期的款项;三、被告陈文清为被告国景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戴玉标放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440元减半收取19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20元由被告国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戴玉标已预付,被告国景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戴玉标)。因被执行人国景公司、陈文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玉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国景公司名下午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被执行人陈文清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C598**以及皖A×××××的轿车目前均下落不明,本院暂不宜进行处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文清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以及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成2-301室的房产共计18套,因上述房产非本院首轮查封,故暂无法进行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国景公司、陈文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32274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文清名下房产共计18套。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国景公司、陈文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邢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