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建新,经理。上诉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19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请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于2015年4月23日被立案侦查,应依法驳回对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4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