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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于庆国与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国,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于庆国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庆国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垦利县XXXX整理中心(原名:东营华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24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卫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