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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96号原告唐×,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被告李×,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雨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