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96号原告唐×,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被告李×,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雨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