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壮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路某号某屠宰场、义乌市某集团开办的猪头肉加工店,招聘尤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高某、赵某、尤某乙从事加工工作,后因经营亏损,共拖欠员工工资人民币84005元后逃匿。在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未按期履行。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将拖欠工资全额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尤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高某、赵某、尤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吴某的证言,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票据复印件,收条,人员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