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俊瑞与齐立占、钱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瑞,齐立占,钱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85号原告李俊瑞,男,汉族。被告齐立占,男,汉族。被告钱国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瑞与被告齐立占、钱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0、减半收取182.50元,邮寄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尹立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