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文吉尼与马进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吉尼,马进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444号原告马文吉尼,男,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莉,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云霞,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进忠,男,东乡族,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吉尼诉被告马进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吉尼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进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吉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吉尼撤回对被告马进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文吉尼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