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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文吉尼与马进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吉尼,马进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444号原告马文吉尼,男,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莉,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云霞,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进忠,男,东乡族,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吉尼诉被告马进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吉尼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进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吉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吉尼撤回对被告马进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文吉尼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