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9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199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张明远,男,1941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