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1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芜湖)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芜湖)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585号之一原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办公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芳,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岚心,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李恩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王玉侠。被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鲍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婷婷,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芜湖)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芜湖)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芜湖)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