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1)商民初字第102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婚生女孩王小某随其生活。因王小某长期与其父王某某生活而不愿意跟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生活,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燕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