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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浒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小文诉被告李禾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浒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丁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李XX原告丁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XX诉称,1988年12月20日左右,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1月10日到金溪县琉璃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个女儿,大女儿名叫李XX,现年27岁,小女儿名叫李XX,现年25岁,两个女儿已经成年。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任何贵重物品,共同债权有:2014年经女儿李XX之手借给李XX妹妹李XX2.5万元。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与被告在结婚后,只生育了两个女儿。被告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严重,因原告没有生儿子,对原告不断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法忍受殴打折磨,只得独自外出打工谋生。被告从未打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也不会接,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居长达八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XX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丁XX与被告李XX于1989年1月10日在金溪县琉璃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女儿均已成年。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独自外出打工,原被告双方很少联系。近年来,原告于2011年4月30日开始在贵人鸟(中国)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集体宿舍与工友同住。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夫妻共同债权为女儿李XX经手借给李XX妹妹李XX的2.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金溪县琉璃乡尚庄村委会及金溪县琉璃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贵人鸟(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产生矛盾后未进行充分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特别是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各自外出打工的数年间,双方未再联系沟通以改善夫妻感情,致使至今已经分居数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丁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驳回原告丁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长青人民陪审员  饶淑敏人民陪审员  彭志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伦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