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屈广矿与朱红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广矿,朱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26号申请人:屈广矿,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朱红伟,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屈广矿与被申请人朱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红伟名下皖S号机动车一辆。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皖S号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红伟名下皖S号机动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屈广矿所有的皖S号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屈广矿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