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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日月居木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华。委托代理人:谢涛(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杨威。被执行人浙江省日月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杨威。被执行人东阳市威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杨君。被执行人厉杨威。被执行人金晓萍。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日月居木制品有限公司、东阳市威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厉杨威、金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83843.37元,执行费人民币48238.00元。我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厉杨威、金晓萍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大厦1号楼508室的房产,在第三次拍卖中买受人以最高价人民币2890000.00元成功竞拍,至此,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2841762.00元。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9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诗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5)杭江执民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凯旋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国华。委托代理人:谢涛(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厉杨威。被执行人浙江省日月居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厉杨威。被执行人东阳市威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环龙村环龙。法定代表人:金杨君。被执行人厉杨威,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东阳市横店镇官桥镇官桥村1400号,身份证号330724198210215619。被执行人金晓萍,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东阳市吴宁街道东岘新村207幢1号。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日月居木制品有限公司、东阳市威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厉杨威、金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83843.37元,执行费人民币48238.00元。我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厉杨威、金晓萍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大厦1号楼508室的房产,在第三次拍卖中买受人以最高价人民币2890000.00元成功竞拍,至此,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2841762.00元。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9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