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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93号原告:李某甲,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奎刚,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我与王某于199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一开始我不满意,就一直往后拖,但因父母同意,王某到我家生活,最终我们于1998年农历三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丁,××××年××月××日生育次女李若琳。我们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在女儿李某丁没满月时,王某就外出务工,一去三年没有回来,三年来就给家里1000元。后来每年春节回家过几天就走,生女儿李若琳时,王某回家过了三个月就走了。从2010年10月份至今,王某下落不明,开始时电话能联系上,后就不联系了。我现在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两个婚生女儿由我抚养,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王某未作答辩。李某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李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据以证明其主体资格;二、结婚证一份,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三、户口本一份,据以证明王某的身份信息及两个女儿的出生信息;四、固镇县刘集镇田圩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据以证明王某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李某甲申请,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出庭作证。李某乙的证言内容为:我与李某甲、王某是一个村的,我家住在村庄东头,他们家住在村西头。李某甲和王某婚后感情不太好,我听说王某打工不寄钱回来。王某自2010年离开家,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见过他回来。李某丙的证言内容为:我与李某甲、王某是邻居。因为他们吵架,王卫平出去打工,一开始他还回来,最近几年没有见到他回来,我至少有三四年没见到他了。我听李某甲说王某一开始出去打工往家里寄钱,这几年很少寄钱回来。李某甲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王某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人李某乙和李某丙的证言,本院对于其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李某甲与王某于199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农历三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丁,××××年××月××日生育次女李若琳。李某甲与王某曾因是否外出务工发生争吵,后王某独自外出打工。前几年王某曾经回来,但从2010年10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甲与王某于2010年10月分居至今,达五年之久,双方没有联系,由此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于李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王某现在下落不明,婚生女李某丁和李若琳只能由李某甲抚养,但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李某甲要求的抚养费的数额过高,依据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为每人每月200元。综上,对于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丁和李某戊由原告李某甲抚养,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每月分别承担每人抚养费200元,至李某丁和李若琳分别年满18周岁,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人民陪审员  张计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