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址:江西高安。被申请人:崔某,男,汉族,住址:上栗县。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赣J8K4**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赣J8K4**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诚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