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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竹林富兴饲料店与周永勤、张卫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竹林富兴饲料店,周永勤,张卫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03号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竹林富兴饲料店(业主杨兴甫),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竹100号。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侯文荣,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勤。被告:张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竹林富兴饲料店与被告周永勤、张卫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竹林富兴饲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施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