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成与被告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成,郑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14号原告周建成,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丽萍,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周建成与被告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赖庆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成诉称,要求被告郑丽萍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郑丽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郑丽萍因经商缺乏资金,由郑德钦担保,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周建成借款人民币4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并由郑德钦及被告郑丽萍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后因原告需要收回所借款项而多次向被告郑丽萍催讨,被告郑丽萍至2015年8月只偿还借款人民币27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郑丽萍向原告周建成借款人民币40000元,至今尚欠13000元未能偿还,有被告郑丽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被告郑丽萍应当偿还。被告郑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成借款人民币13000元。二、驳回原告周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郑丽萍负担130元、原告周建成负担2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燕萍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