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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与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城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城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87号原告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林秀成,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梦融,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陆为民,任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精城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潘江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城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城辉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37829.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盈辉光电(漳州)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城辉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237829.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