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唐居宽、周元清等与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居宽,周元清,陈华,唐芷萱,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财保9号申请人唐居宽,农民。申请人周元清,农民。申请人陈华,农民。申请人唐芷萱。法定代理人陈华(系唐芷萱的母亲)。被申请人谈平。申请人唐居宽、周元清、陈华、唐芷萱与被申请人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居宽、周元清、陈华、唐芷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谈平驾驶并所有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裴皓自愿用其所有的鄂E×××××号保时捷WP1AG292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唐居宽、周元清、陈华、唐芷萱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居宽、周元清、陈华、唐芷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谈平驾驶并所有的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裴皓自愿为申请人唐居宽、周元清、陈华、唐芷萱提供担保的鄂E×××××号保时捷WP1AG292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唐居宽、周元清、陈华、唐芷萱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