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88号原告:陈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张洪武,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何 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