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定模与许小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模,许小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663号原告王定模。被告许小清。原告王定模诉被告许小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定模及被告许小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定模诉称:2015年11月21日8时10分,原告王定模驾驶宜昌市交运集团出租客运汽车有限公司鄂e×××××出租车在东站出租通道依次侯客时,被告许小清开着康龙出租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的鄂e×××××出租车直接从后面超越过来,强行插到原告王定模的车前面,在原告王定模下车与被告许小清理论时,发生了争执,被告许小清拿出刀将原告王定模后脑刺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许小清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对受害人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被告许小清接受行政处罚后,经伍家岗站前派出所多次进行调解时,被告许小清始终不肯出面接受调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王定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偿原告因看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297.58元、营养费1000元,车费159.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病休时的误工费34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小清辩称:1、我把原告弄伤是事实,但是是原告自己挑起的事端,原告自己过错在先,其要承担主要责任。2、原告提供的病例记录属实,但诊断证明上病休十五天是明显有问题的,原告只在家休息了3天。出租车发票都是夜班车票,只有一张白班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出租车公司出具的原告的收入证明是无效的,该证明只能用于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而不能用于民事纠纷。营养费1000元过高,不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8时许,被告开一台出租车在东站的士通道候车时,与原告因车辆插队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拿出一把跳刀(管制刀具)将原告后脑划伤。事后,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产生医药费297.58元,医嘱其病休15天。原告提供了159.7元的交通费票据及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每天营运收入为500元的证明,并注明此证明仅用于处理交通事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宜伍公(站前)行决字(2015)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峡大学仁和医院病历、诊断证明、门诊收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给原告造成的经常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药费297.58元及医嘱其病休15天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及营养费由于被告对其有异议,本院酌定交通费100元,营养费由于没有医嘱,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由于被告有异议,因此本院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的交通运输行业人年平均工资收入49674元,确定其误工费为2041元(49674元/365天×15天),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在纠纷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告王定模医药费297.58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041元,共计2438.58元。二、驳回原告王定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定模、被告许小清各自负担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