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刘海云与陈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云,陈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6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云。被执行人陈扬。原告刘海云诉被告陈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扬偿还原告刘海云借款6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逾期后,被告陈扬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刘海云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