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薛传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917号罪犯薛传营,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10月2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贾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传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49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薛传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4日止)。因罪犯薛传营保外就医期间脱管,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8250号刑事裁定,罪犯薛传营的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薛传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薛传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该犯系三无人员。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刑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传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罚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传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一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