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权与王传俊、于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权,王传俊,于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陈权,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维友,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俊,住敦化市。被告于桂香,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权诉被告王传俊、于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权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宝兴审 判 员 宋 杰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臧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