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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权与王传俊、于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权,王传俊,于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陈权,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维友,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俊,住敦化市。被告于桂香,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权诉被告王传俊、于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权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宝兴审 判 员  宋 杰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臧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