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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军萍申请执行杜莉波、盛云娜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萍,杜莉波,盛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萍,女,1970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杜莉波,女,1986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盛云娜,女,1992年11月2日生。张军萍申请执行杜莉波、盛云娜健康权一案,因被执行人杜莉波、盛云娜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张军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331元、诉讼费130.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杜莉波、盛云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张军萍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