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杭州策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铭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铭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策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铭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绍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策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宝山。上诉人杭州铭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策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36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约定了由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为杭州市西湖区”与事实不符。实际签订地为杭州铭范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策联科技有限公司持其和杭州铭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单(代购销合同)》等证据主张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西湖区,并约定发生纠纷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之规定,管辖约定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按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杭州策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