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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王迅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催字第16号申请人: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迅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建震。申请人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汇票号码为1050004320095315、票面金额为600000元、申请人为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北白象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敏审判员  臧仁波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