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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04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党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成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