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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单建平与刘彦峰、安阳市鸿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建平,刘彦峰,安阳市鸿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霍纪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单建平,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峰,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安阳市鸿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西段路南鸿跃汽车贸易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7358093-8。委托代理人陈国营,安阳市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纪昌,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建平诉被告刘彦峰、安阳市鸿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霍纪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建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建平以需要重新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彦峰、安阳市鸿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霍纪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18元,由原告单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崔 瑛审 判 员  贾长桥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司聪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