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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7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凯兵与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兵,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7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凯兵,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罗明,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韶曲法执字第7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韶关韶钢支行的存款xxxxx元。现因执行需要提前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韶关韶钢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胜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