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昌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顾容申请执行武明亮、顾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容,武明亮,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昌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顾容,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凉山州五交���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凉山州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武明亮,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住西昌市商业街。被执行人顾华,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退休职工,住西昌市商业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2)西昌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华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审判员 陈建琳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