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陈亚弟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多鉴、郑香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陈亚弟伙同陈裔强(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55-23号海南农村信用社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2576元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亚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亚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XX大厦楼下停车场的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76元)被盗。同年10月23日13时许,上述被盗的电动车停放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55-23号海南农村信用社门前。被告人陈亚弟与陈裔强(另案处理)来到上述地点,发现该辆电动车未上锁,于是由陈裔强防风,被告人陈亚弟着手盗窃。得手后,二人将所盗电动车骑至海口市安宁医院处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及陈述,同案犯陈裔强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动车行驶证,保修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亚弟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亚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陈亚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亚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封 雯书 记 员 陈小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