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黄世武与被执行人甘志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武,甘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黄世武。被执行人甘志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世武与被执行人甘志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志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世武铲车租金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19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甘志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甘志英除有一辆轮式装载机在扣押、评估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黄世武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吴木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