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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毛延强与李红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延强,李红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延强,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欣,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上诉人毛延强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毛延强于2015年8月16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红欣偿还借款900000元及逾期滞纳金50000元。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毛延强的起诉。毛延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法院主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延强的起诉。毛延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为民事纠纷案件,责令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判决。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毛延强的起诉,显然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从原审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到的证据显示李红欣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人(陈国庆)诈骗80万元,这说明有经济犯嫌疑的是案外人陈国庆,受害人是李红欣。陈国庆、李红欣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而不是本案的毛延强。其次,无论毛延强与案外人陈国庆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都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毛延强与李红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理应受到支持。李红欣辩称毛延强所诉款项是通过其本人账户转给陈国庆,用于联系建设工程的活动经费,显然是其一面之词,为了推卸责任的狡辩。李红欣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完全认知自己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更何况毛延强也确实将100万元现金转入了李红欣的个人账户,毛延强完成出借行为。至于李红欣将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或转给案外人陈国庆,毛延强己无法,也无从监督。李红欣与案外人陈国庆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毛延强也无权过问。再者在诉前李红欣还曾偿还毛延强现金10万元。总之,毛延强与李红欣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第三,公安机关受理李红欣报案在前,毛延强将李红欣诉至卫东法院在后,在此期间毛延强也接受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公安机关也认为毛延强与李红欣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李红欣受骗没有本质的联系,且受理在先的公安机关也没有发函给原审法院,因此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己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发函给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原审法院在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相关公函的情况下,仍应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综上所述,恳请二审迅速裁定以及时保护毛延强的合法权益。李红欣辩称,一审驳回毛延强的起诉正确。毛延强委托李红欣和彭彦彦、陈国庆协助办理周口经济开发区110个亿的开发工程,后经彭彦彦介绍李红欣认识了陈国庆,说陈国庆是北京的领导,可以办理此事,毛延强口头答应办成后给1000万的经费,先支付100万,下余的900万等签完合同后再给。当时打借条是为了规避法律的风险,让李红欣给其出个借据。后毛延强就给陈国庆下了个委托书,让其帮助办理相关事宜。因为旧城改造的项目政府让交纳2.4亿的保证金,毛延强交不了这么多钱,就让李红欣返还其100万元的经费钱。毛延强找社会上的人员多次去医院逼迫李红欣,李红欣也多次找陈国庆,后来陈国庆给彭彦彦退了10万元钱,彭彦彦转交给李红欣,李红欣还给毛延强了。后来李红欣就报案了。本院经审查认为,毛延强向李红欣支付了100万元,李红欣向毛延强出具了借条,后李红欣又将该款支付给他人。现毛延强向李红欣主张该100万元借款本息,该纠纷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应进一步审查;如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是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是移送相关材料,亦应进行审查。原审裁定驳回毛延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故毛延强请求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占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