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5财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冯召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财保字第40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负责人李元,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冯召安。申请人徐州彭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以被申请人冯召安未偿还欠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召营所有的价值5000元的财产。案外人徐传军自愿为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彭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召安所有的价值5000元的财产。查封案外人徐传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一辆。保全费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勇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新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