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破(预)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欣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欣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破(预)字第7号申请人: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泳航。委托代理人:黄炳星、阮施静,分别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广东华欣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志荣。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华欣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华欣公司被查封扣押的资产经多次拍卖均未成交,无法变现,华欣公司亦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告知各申请执行债权人可申请华欣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5年6月23日,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华欣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华欣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1月28日,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院已扣押华欣公司的资产一批,并查封了华欣公司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玉泉路1号广裕商业广场2区120卡的房地产,华欣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华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华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广东华欣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廖国添审判员 黄小玲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