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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708幢西侧一层(长乐路2号)。委托代理人段利钊,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碑林区和平路东八道巷17号。本院执行的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等人民币36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